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9-2845-0938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团队介绍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子女抚养> 正文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5

  修正后的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的要求。抚养权变更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