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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生的竟是女婿的孩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4

  绍兴上虞章镇法院最近碰到了这样一个案件:婆婆催着儿媳阿美生孩子,儿子不常在身边,就叫女婿陪儿媳去医院,结果,孩子生出来后,婆婆发现孩子和自家人不像,赶紧亲子鉴定,结果,孩子真不是儿子的。

  在亲戚和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儿媳阿美抚养,抚养费由儿媳阿美自行承担,并支付男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

  这还不是结果,儿子刚离婚,女儿又闹离婚了,原因竟然是儿媳生的是女婿的孩子。

  绍兴上虞的李大妈育有一子一女。

  几年前,儿子与女子阿美(化名)自由恋爱,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多,李大妈眼见儿媳的肚子没有任何动静,急着想抱孙子的她一边催儿媳妇去拜菩萨,同时,还让儿媳妇去医院检查治疗。

  没多久,阿美的肚子隆起来了,这可乐坏了李大妈。阿美怀孕顺利产下一女后,李大妈细心照顾。

  后来,李大妈的儿子发现女儿的体貌特征与自己差异较大,怀疑非自己亲生。

  2015年4月,亲子鉴定出来的结果令大家目瞪口呆,依据DNA检验结果为“无亲子血缘关系”。没多久,李大妈的儿子一纸诉状递至上虞区人民法院章镇法庭,起诉离婚。

  庭审中,男方要阿美净身出户,并要求阿美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阿美则坚持认为,小孩还小,而且法律规定,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能离婚,拒绝上述诉求。

  阿美告诉法官,亲子鉴定这事在左邻右舍中已闹得沸沸扬扬,离婚是必然的,只是她认为丈夫提出的离婚条件太苛刻。

  在亲戚和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阿美抚养,抚养费由阿美自行承担,并支付男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

  原来,急着想抱孙辈的李大妈,没什么文化,她可以陪媳妇去求菩萨,但却无法陪儿媳去医院检查。由于儿子不常在身边,她叫来有车的女婿陪同媳妇去医院。一来二去,儿媳与女婿好上了,现在女儿、女婿也在闹离婚。

  离婚子女抚养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规定办理。由于你们的孩子已经年满二岁,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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