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报道,民革将在两会上提交提案“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
在我国《婚姻法》中,离婚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相比之下,协议离婚成本更低,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更能体现“婚姻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而诉讼离婚,事实上只是夫妻双方在有关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法律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关建议即便不是对婚姻自由权的剥夺,至少也是一种限制。
客观而言,此项提案出发点不无善意,也是对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关切和回应。婚姻自由固然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过度滥用这种自由,就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对家庭对社会造成危害。为协议离婚设置“有10周岁以下子女”这样一个门槛,本质上就是试图以法律手段来解决一个道德问题,减少离婚率,提高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性。
问题在于,法律如此干预公民的私生活合适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也包括以何种方式离婚的自由。要看到,法律是刚性的,一旦确立所有人都得遵守,因此必须审慎而理性,不能用刚性的法律去对公民的私生活选择做出道德预判,仿佛所有的协议离婚都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这样难免会造成“误伤”。事实上,协议离婚并无原罪,有过错的只是一部分人,而另一部分人则恰恰可能是出于对家庭对子女负责的态度作出这样的选择。
协议离婚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原标题:法律给“协议离婚”设限不合适
来源: 法制时报(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