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是指我国的公证机关为适应当事人(个人和法人)在国(境)外的需要, 对其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而向国(境)外出具的文书。
间接公证:主要应用于证书公证,即对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公证,证明证书的复印件和原件相符合,证件上的印鉴属实。
如:结婚证公证,离婚证公证,出生证公证。一般认为,公证制度应当以间接公证作为其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认定签字与盖章的法律效力等等。在美国间接公证书更容易被接受,因此应尽可能办理间接公证,特别是以后将带到美国使用的公证书。
直接公证:即公证处直接给予证明事实,但不证明证书的真实性。只有当无法提供相应的证件(如医学出生证明)或隐私问题(离婚协议书),可以出具直接公证,如:出生公证,离婚公证。
声明公证:申请人在涉外的民事活动中,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而发表声明,一般要求办理声明书公证,如监护权变更声明公证,也用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证明时,发明声明,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未婚声明公证。
译文相符公证:部分国家使领馆对中国方面出具的双语公证书还要求有一份“译文相符”的公证,以证明翻译过来的外文与原来的中文意义相同。
为何要涉外公证
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外文件在其办理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若该文件没有做驻外使馆公证就拿到其他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那么在此国这些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其作用等同于废纸。由于中国还没有加入取消文书大使馆公证认证的《海牙公约》,因此,国外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就必须先办理中国驻外使馆公证认证,公证之后这些文件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
原标题:涉外公证书的主要类型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责任编辑:郑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