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9-2845-0938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团队介绍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离婚纠纷> 正文

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9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国内的效力是待定的,它需要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我国才承认国外的离婚判决书。下面就由深圳离婚继承律师网李玮律师为您介绍关于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是否有效的情况。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

  3、传唤应诉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情况的说明。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