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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法律特征和范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6

  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下面由深圳离婚继承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在民法理论上,财产权利被称为“积极财产”,财产义务被称为“消极财产”。二在继承法领域,无论是“积极财产”还是“消极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以上我们是从遗产的法律特征来界定遗产的范围的。在立法上,《继承法》第3 条采用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和的立法方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第七项的“其他合法财产”界限模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将其界定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同时,《继承法》第4条还规定:“个人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有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遗产范围应包括:

  一.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界定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为遗产范围除了上述《继承法》所举列的种类外,尚有《民法通则》可作为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则进一步明确:“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二. 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

  三. 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四.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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