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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债务是否都需要共同偿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8

  案情: 2005年李某在其妻不知道的情况下借了高利贷,所借款项也没有在其家庭使用,后李某与其妻王某离婚,高利贷追偿至家里,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拿出借条高呼:“这是你们结婚时候李某借的钱,你们是夫妻,应该替他归还。” 这句话体现着我们传统思想中的“父债子还”的思想,但是,王某真的要还这笔钱吗?

  分析: 如果李某所借的款项真的使用在了夫妻共同家庭生活或者投资中,那么这笔债务即算作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算该债务时,才以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PS:无限连带责任,即债务人视双方为一体,并不是说必须要求一人还一半,这样的话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对任意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或者起诉也可是要求任意一方偿还全部债务,而一方则在偿还完债务后要求另一方返还其应当偿还的部分,这时,这两人内部如有协商偿还比例,则按比例分配,如果没有,则一人承担一半债务)

  当然 案情中,王某并不知道李某所借的这笔款项,但是她在诉讼中要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例如,王某可以拿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生活开销的单据,或者请求法院彻查两人的银行账户,如果该笔款项途径的李某的某一账户下,再也没有别的款项用于夫妻生活,或者有其他证据,例如李某赌BO,吸DU等的行为使用了大量钱财,或者使用了该笔款项,都可以撇清王某的债务清偿责任。

  法律知识要点:1.只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债务,双方都负有清偿的连带责任。收入也一样,比如说王某在结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也没有拿出来用于共同生活,在离婚时,李某就不能要求划分这个房子。当然,王某同样就负有证明这座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除去行政法,在所有的部门法体系中,都是谁提出某种意见,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的主张。而行政诉讼(即诉讼一方的主体是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的授权机构)中,因为主体的不对等,政府部门不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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