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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效力及提出撤销离婚协议的有效期?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3

  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关于财产分割协议中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面由深圳离婚继承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案件基本事实

  王某、刘某于2011年1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留存民政局备案,该《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双方于198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因男方婚外情,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抚养......二、财产处理:婚后共同财产位于xxx区大街47号平房四间归女方(王)所有的。......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真实无误,我们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没有其他不同意见,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四间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土地使用者登记在刘某名下,致使王某使用上述四间房屋的权利受到限制,为此,王某多次找刘某请求给予配合,但刘某拒绝予以配合。故王某于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xxx区大街47号的四间房屋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刘某认可上述打印版《离婚协议书》的文本内容均系其本人执笔起草,但主张上述文本内容由王某口述,在起草及签署过程中其本人受到了王某的胁迫,刘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

  法院认为

  本案关于财产分割协议中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据刘某所述,因与王某感情不和分居后交往了女友,之后与王某办理了离婚登记,由此可以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记载的"由于男方婚外情的因素导致离婚,女儿的抚养费都由女方承担"的表述相互印证,亦说明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故双方关于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的约定是刘某出于对王某的补偿所作出的分割财产方面的让步,签订离婚协议时刘某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处理亦是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综合考虑而作出的决定,并非有失公平。综上,刘某称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受到王某的胁迫,法院不予采信,对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双方办理登记离婚的时间为2011年1月6日,刘某此时提出撤销离婚协议已逾一年的法定期限,其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刘某就其关于受到王胁迫的主张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且,上述《离婚协议书》文本均系由刘某自己执笔起草,《离婚协议书》中确认了刘某存在婚外情这一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明显过错的情节,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分割的约定明显有利于王某,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众所周知的社会公德,故此,对于刘某以受到王某胁迫为由提出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另双方办理登记离婚的时间为2011年1月6日,刘某此时提出撤销离婚协议已逾一年的法定期限,其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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