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9-2845-0938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团队介绍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子女抚养> 正文

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7

  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离婚时确定的子女监护权归属能变更吗?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下面由深圳离婚继承律师网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由于失去监护人。

  二、变更子女监护权程序

  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三、可以担任未成年监护人的主体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