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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买房 分手了房子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9

  美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不给予任何法律保障,而且很多州还在刑事、民事和其他法律政策上对非婚同居者进行惩罚或给予歧视性待遇。同居者可以据以保障其权利的主要依据是普通法婚姻理论和衡平法原则。普通法婚姻是英美法非正式的婚姻形式之一,即实质上的非正式婚姻。该种婚姻指未举行法定结婚仪式,但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并以同居的事实而成立的婚姻,相当于我国的事实婚姻。

  日前,媒体报道了一起同居男女房产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40多岁的曾先生爱上了比自己小20岁的肖小姐,两人同居多年,曾先生出资在深圳买房准备结婚,还把房子登记在肖小姐母亲罗女士的名下。孰料,买房不到半年,两人就闹分手了,然后问题来了,房子怎么办?这是同居男女房产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媒体从福田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同居期间房产纠纷诉讼。

  男方买房登记在准丈母娘名下

  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

  出资人和产权人不一致

  香港人薛某和广东人钟女士是一对情侣,两人年纪相差了20岁,在福田区渔农村同居多年。2006年,两人在渔农村买了一套房产,其中薛某出资26万,钟女士出资24万,房产证上写的是钟女士名字。

  后来,钟女士离开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两间进行出租,而两人的感情也随着分居最终走向了破裂。2013年,钟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钟女士名下,薛某虽然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权利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两人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定钟小姐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判决薛某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钟女士。

  东北小伙李某和深圳本地姑娘林小姐曾经是情侣关系。2002年,李某在水围村买了一套房,购买合同上签的是李某、林小姐两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人的名字,各占50%份额,而房子一直由林小姐居住。

  后来两人分手,李某一纸诉状将林小姐告上法庭。李某诉称,自己买房时,签字后与工作人员聊天,而林小姐在未事先告知及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合同中签署了她的名字。因此,李某要求将房产判成100%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证记载双方各占50%份额,说明双方对涉案房产已约定各按50%份额共有。双方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实际上已经约定了房产按照50%确定份额。因此,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

  非婚同居财产不适用婚姻法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是目前司法上的一个难点,对此,媒体采访了深圳福田法院的主审法官杨某。

  杨某告诉媒体,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

  经济开发区专业市场总部经济园产品防伪财务公司管理咨询城市规划人力资源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娃娃杨某认为,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国外的非婚同居财产制度

  传统上,美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不给予任何法律保障,而且很多州还在刑事、民事和其他法律政策上对非婚同居者进行惩罚或给予歧视性待遇。同居者可以据以保障其权利的主要依据是普通法婚姻理论和衡平法原则。普通法婚姻是英美法非正式的婚姻形式之一,即实质上的非正式婚姻。该种婚姻指未举行法定结婚仪式,但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并以同居的事实而成立的婚姻,相当于我国的事实婚姻。

  在英国,同居者之间的财产纠纷不适用家庭法而是适用财产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除为双方子女的利益外,法庭一般按照严格财产法原则进行处理。但如适用严格的财产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情况下,非婚同居者可以通过英格兰财产法中的归复信托、推定信托和财产性禁止反言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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