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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的花费是否需要偿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9

  恋爱期间如胶似漆,分手时却因“钱”对簿公堂。厦门一对情侣分手时,男方向女方开出了300万的天价账单。恋爱同居期间的花费要偿还吗?

  晓某留学期间,经同学介绍认识了王某,很快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晓某随王某来到了厦门。然而两人在一起生活久了,晓某渐渐觉得两人不合适。相恋3年后,晓某与王某分了手。谁知,王某将她告上了法庭。王某称他承担了两人同居期间晓某所有的生活开销,“陪她到处旅游,还给她买礼物,各项费用算下来至少有300万元”。王某提交了两人同居期间的信用卡账单、发票、合同等,内含物业费、首饰款、旅游费、装修费等。

  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同居期间花费证据,并不能证明自己在二人同居期间具有支付300多万元款项的经济来源。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为晓某花费的费用为30万余元,扣除晓某已偿还的10万元,晓某尚欠王某20万余元。

  同居期间的财产有哪些?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同居期间的花费要偿还吗

  恋爱同居期间的花费是否需要偿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的:

  1、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购买的化妆品、吃饭等花销,一般认定为是赠与,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有些款项双方明确为借款,则分手时应该归还,法律也是支持的,即使没有打借条,也可以向法院举证,要求归还。

  3、分手时,贵重首饰如是对方所买,则应该归还。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4、恋爱期间承诺赠与。

  恋爱期间,因为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与**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与,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与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与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与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与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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