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9-2845-0938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团队介绍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离婚纠纷> 正文

离婚诉讼中原告如何举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09

  离婚诉讼总是有一方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而此时作为起诉的一方,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承担最初的举证责任。究竟离婚诉讼中原告应该怎么举证才好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诉讼中原告应该怎么举证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二、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起诉离婚总是因为夫妻就离婚的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而此时离婚诉讼中原告要想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就需要进行举证,否则法官不会准予夫妻离婚,最后做出的判决就有可能对起诉的一方不利。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