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处理方式与非涉外婚姻是有一定的差异。每个国家之间的风俗、人文、教育等方面的差异,也是导致各国对婚姻的规定存在不同。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离婚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深圳离婚继承律师网李玮律师为你详细介绍。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区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涉外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我国境内的结婚离婚法律适用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